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六)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七)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受理(含税、费)—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不动产权登记费 |
住宅:80/宗 |
1.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2.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为: 住宅:40/宗 非住宅:275/宗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宗,非住房登记的房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宗。 2.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遗失补证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非住宅:550/宗 |
登记类型 |
权利类型 |
权利细分类 |
登记所需要件 |
变更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名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名称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 4、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址 |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址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 4、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用途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用途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用途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 |
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面积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7、勘测定界图、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规划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界址范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司法裁决书;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7、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8、勘测定界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7、勘测定界图、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规划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7、勘测定界图、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规划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7、勘测定界图、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规划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名称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权利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期限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 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用途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用途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面积、界址范围 |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房屋(构筑物)面积变更证明材料; 6、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
|
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
|||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
|||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分割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分割证明;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合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并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合并证明;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共有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共有性质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名称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面积、界址范围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用途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用途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 5、分割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并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并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合并的批准文件 5、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名称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
|
林权 |
林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林地变更的证明材料;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 4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4、税费缴纳凭证; 5、其他必要材料。 |
|
地役权 |
地役权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地役权合同; 3 4、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说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外。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