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费依据 |
缴纳时限 |
备注 |
1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2、《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 |
每季度缴费入库一次,时间为每个季度下一月的25日前 |
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的规定,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费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为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的规定,稀土、钨、钼的费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为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2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1、一二类勘查项目收费100元。 2、其他勘查项目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
办理相关业务时缴纳 |
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3 |
采矿登记费 |
1、新建、在建、生产的大型矿山收费500元、中型矿山收费300元、小型矿山收费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
办理相关业务时缴纳 |
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4 |
探矿权使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自探矿权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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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探矿权价款 |
按评估结果或招拍挂成交价格。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自探矿权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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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矿权使用费 |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自采矿权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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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矿权价款 |
按评估结果或招拍挂成交价格。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自采矿权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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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质成果资料费 |
1、档案保护费:图件文档2-60元/张,文字文档1-3元/张。 2、全幅公益性纸质地质资料:每套1000-3000元。 3、调卷:5元/档。 4、阅览费:15元/半天。 5、证明费:50元/件。 6、复印费:图件文档0.5-160元/张,文字档案0.5-6元。 |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2、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利用地质档案和地质档案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黑价联函字〔2008〕1号) |
办理相关业务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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