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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方面依法收费项目表
发布日期: 2016-11-24  信息来源:

序号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收费依据 

缴纳时限 

备注 

1  

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土地在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1、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字第93号) 

2、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计〔199175号)  

办理相关业务时缴纳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的规定,自201481日起停征。 

2 

耕地开垦费 

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县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0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1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 

1、《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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