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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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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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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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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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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 |
行使层级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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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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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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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五、国家部委规章,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实施。”,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二条 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三、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实施。”,6、《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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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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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365828.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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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国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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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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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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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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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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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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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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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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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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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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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原因 |
申请提供材料、领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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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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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二、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 三、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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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土地利用科初审并组织现场踏查。 3由局长审核签批后发放建设用地审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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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绥化市北林区祥和东街 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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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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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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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455-831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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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绥化市北林区 黄河北路 国土资源大厦801室 土地利用科收 |
邮政编码 |
1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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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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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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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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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工作日) |
1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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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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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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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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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绥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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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出具审核结果:2个工作日;申请人领取现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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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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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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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室 |
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5-83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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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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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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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审批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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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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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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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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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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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用地申请书 |
用地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以及项目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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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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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法人身份证明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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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授权委托书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亲自办理无需提供,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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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选址意见书 |
规划部门出具,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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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项目立项文件 |
发改部门出具,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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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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