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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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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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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231300-01-0-393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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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 |
行使层级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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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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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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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申领、填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农村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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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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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365828.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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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国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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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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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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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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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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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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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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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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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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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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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原因 |
申请、会审补正、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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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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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4.符合占用集体土地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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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国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土局进行材料初审后做出受理决定(不受理原因是材衬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申请人材料齐全后国土局进行最终审核。国土局组织内部相关科室进行集体会审,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最后向申请人出具《绥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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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绥化市北林区祥和东街 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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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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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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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 |
咨询电话 |
0455-831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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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绥化市北林区 黄河北路 国土资源大厦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收 |
邮政编码 |
1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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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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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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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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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工作日) |
1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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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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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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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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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绥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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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出具审核结果:2个工作日;申请人领取现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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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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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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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室 |
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5-83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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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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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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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审批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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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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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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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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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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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用地申请书 |
用地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以及项目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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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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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法人身份证明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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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发改主管部门立项文件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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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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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证明 |
村办企业、联营联建项目需提供,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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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联营联建用地协议书 |
村办企业、联营联建项目需提供,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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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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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国土主管部门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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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乡镇政府用地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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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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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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