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基础信息 |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
事项编码 |
231300-12-0-2242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限划分 |
市 |
行使层级 |
市 |
|
委托情况 |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乡、县、区所属单位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行政区域内县间或者县与市(行署)所属单位间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间或者县与省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4、《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争议一方或者双方为中直、省直、部队所属单位或者争议双方分别为两个市(行署)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争议;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 |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
实施机构 |
绥化市人民政府(365828.com承办) |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国土厅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
行使内容 |
行政裁决 |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3次以上 |
|
到现场原因 |
根据不同结果到达现场次数同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处理请求、明确的处理对象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工作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6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调解不成转入处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
|
办理地点 |
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与祥和街 交叉口号 |
|
是否是大厅 |
否 |
|
|
|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
承办处室 |
不动产登记局 |
咨询电话 |
0455-8312535 |
|
邮寄地址 |
365828.com(绥化市北林区祥和东街与黄河北路交叉口) |
邮政编码 |
152000 |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
是否收费 |
否 |
|
|
|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220 |
|
时限说明 |
根据不同结果,办理时限不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工作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60日。调解书应当在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调解不成转入处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
|
|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
结果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调解书 |
|
结果送达 |
1、调解达成协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2、处理决定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作出(一)直接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二)经人民政府授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中需写明已经人民政府授权。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
监督处室 |
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5-8319903 |
|
常见问题 |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审批系统 |
否 |
|
|
|
|
|
|
|
|
|
|
|
|
|
|
|
权责信息 |
|
暂无权责信息 |
|
|
|
|
|
|
|
|
|
|
|
|
|
|
|
中介信息 |
|
暂无中介信息 |
|
|
|
|
|
|
|
|
|
|
|
|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
|
|
必传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2.证据原件及复印件(谁主张权利谁举证) |
|
|
必传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