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17〕2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着力整治行政许可“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办理行政许可职责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创新方式、优化流程、改进作风,全面提高效率。
第三条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一次”要求。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只审查一次,不得违反规定先由下级机关进行初审或者由多个机关拆分实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受理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必须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当附申请材料清单。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所出具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视为受理凭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承诺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能够在期限内提前办结的,力争提前办结。
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期限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或者其主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服务无规定期限的,由该行政机关合理确定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三)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服务无规定期限的,由该中介机构合理确定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或者协调,最大限度缩短其提供服务所需时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能够当场完成的应当当场完成,不能当场完成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
第十条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能够当场办理的,必须当场办理。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必须在10日内办结注销手续,有申请人的要在注销行政许可后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推行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制度。对有关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其他行政机关转送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并制定应急预案,在网络出现意外事件时及时启动替代程序,不得因网络不畅、软件升级等网上办理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延误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窗口申请和接受送达。
第十五条 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缩短行政许可时限。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强化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出勤率、在岗率、专注率,履行岗位职责要严谨细致、勤勉高效。
第十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投诉平台建设,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窗口办理行政许可投诉的证据保留。
有权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并依法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一)超过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时限不表态、不答复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对实行联合许可的事项,相互推诿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慢作为”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无正当理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的;
(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超过法定期限的;
(三)其他超过期限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要求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脱岗,工作期间从事炒股、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语言粗暴、态度恶劣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办理行政许可负领导责任。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要求情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