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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1-08  信息来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推进我市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我局起草了《绥化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及乡、村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子林 市长、雪峰副市长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两次送审市法制办,形成提交此次会议审定的讨论稿,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近几年来我市以产业项目为牵动,加快了发展步伐,带来了大量的用地需求。特别是2012年以来,征地量越来越大,也围绕土地征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而原有的《绥化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绥政发〔2011〕35号)已废止,急需出台新的《办法》指导我市土地征收工作。加之被征地农民的诉求越来越高,征地引发的上访和矛盾越来越多,久征不下、征而不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及时供应和高效利用。为此,十分有必要出台新的《办法》来推进和规范我市的土地征收工作。 

  二、起草的原则、依据和目的 

  (一)原则 

  1.依法依规的原则。《办法》的起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政府、集体、农民利益。 

  2.符合实际的原则。《办法》充分考虑我市实际需要,确实规范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2.《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3.《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三)目的 

  1.明确了征地管理职责。通过《办法》明确了征地过程中相关政府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2.规范土地征收程序。通过《办法》来健全完善调查、报批、公告、听证等程序,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法制化,更加完善和有操作性,通过程序的规范来推进征收工作的规范,杜绝违规操作等问题。 

  3.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通过《办法》来明确补偿安置协调机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机制,进一步严格落实征地政策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努力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政策认可度和补偿满意度,减少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4.推进土地征收进程。通过《办法》的实施,着力构建有序的土地征收秩序,加快土地征收进度,解决久征不下、征尔未净等问题,提高土地征收的净地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保障。 

  三、基本框架内容和有关解读 

  《办法》主要由总则、征地管理职责、土地征收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监督与责任和附则六个方面组成。 

  (一)总则 

  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土地征收定义、实施范围。《办法》在北林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适用,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征地管理职责 

  明确了市政府为征地主体,北林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及落实批后补偿安置工作,这与现行的由“两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的规定有所调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林业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 

  (三)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了城镇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前期调查勘测、组织听证、组卷上报、发布公告、实施征地补偿七个方面程序的具体实施部门、程序要求和有关要件。进一步明确了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如第十条明确由于不可抗力和特殊情况未实施征地的,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征地预告通知。 

  (四)征地补偿安置 

  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具体事宜,如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经确定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标准及金额在所在村、屯、组公示。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并进行安置登记,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落实补偿后,地上附着物及苗木由政府统一收回。被征地农户在未领取补偿费之前,有义务管理好已经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苗木,如有丢失不予承认,从补偿费中扣除。第二十四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要求,在涉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评估主体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部门组成,进行风险评估。 

  (五)监督与责任 

  规定了有关单位、征地工作人员工作过失、补偿费使用责任、村集体违规行为和被征地农民阻挠征地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六)附则 

  主要是说明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和本《办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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