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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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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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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231300-01-0-393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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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 |
行使层级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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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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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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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敷设电讯线路、埋设地下管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临时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批准。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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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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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365828.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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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国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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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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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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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敷设电讯线路、埋设地下管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临时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批准。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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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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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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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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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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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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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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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原因 |
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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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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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敷设电讯线路、埋设地下管道、抢险救灾等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3.申报所需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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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资料齐全,部门受理; 3.现场调查: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要求; 4.审批:经现场调查和审核资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5.办结:交费、凭土地复垦保证金发票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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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绥化市北林区祥和东街 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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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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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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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455-8310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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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绥化市北四西直路口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科收 |
邮政编码 |
1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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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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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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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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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依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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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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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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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工作日) |
1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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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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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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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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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某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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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出具审核结果:1个工作日;申请人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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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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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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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室 |
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5-83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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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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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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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审批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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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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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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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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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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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书面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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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申请表 |
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政府要有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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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主体工程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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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勘测定界图、现状图、规划图 |
标明坐标、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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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规划部门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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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临时用地协议 |
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签字、注明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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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土地复垦方案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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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占用储量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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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涉及例如林地、水利设施用地部门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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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传 |
原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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