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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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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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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231300-01-0-216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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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 |
行使层级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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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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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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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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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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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365828.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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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国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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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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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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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采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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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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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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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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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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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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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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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到现场原因 |
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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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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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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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经在市矿业交易市场公开招、拍、挂中的竞得者凭成交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局政务大厅办理采矿权申请。 2、受理: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对其进行一次性告知。受理后:对所报材料合法合规性作出审查,逐级审定后,符合相关规定,经主管领导签发。 3、核发:审核无异议后,当地国土局发放《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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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绥化市北林区祥和东街 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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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大厅 |
是 |
大厅名称 |
365828.com政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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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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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矿产开发科 |
咨询电话 |
8313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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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365828.com |
邮政编码 |
1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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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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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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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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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工作日) |
2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4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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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说明 |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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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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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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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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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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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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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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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室 |
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5-83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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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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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无 |
已建审批系统 |
已纳入本地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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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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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权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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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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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中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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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分层储量图等图件。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准文件; 5、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煤炭资源提供);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占用储量登记证; 8、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确认)及处置等有关资料;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地质环境评价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1、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认定文件; 1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3、矿泉水评价报告书及评审鉴定书(申请开采矿泉水资源提供); 14、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登记的审查意见; 1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 |
必传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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