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6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现将涉及我厅的省政府规章中有关废止和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废止2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二、对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删去第六十条。
(二)将《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进行测量、勘界、设立界标的,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格的单位承担测量任务,并预交有关费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其费用按争议双方获得争议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委托方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