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等行为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未列入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但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切身利益或者特殊需要的,经审查可以向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省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省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省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原则,凡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切身利益或者确属需要的,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给予查询或公开。
第六条 省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正确、准确、完整的原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起草各项工作制度、检查督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信息中心根据各自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填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填写的,由省厅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须经申请人确认。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通过省厅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省厅政府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获取。
第九条 省厅在厅办事大厅设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提供现场申请受理服务,受理点的日常工作由厅窗口办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受理点现场递交《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递交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厅窗口办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省厅政府信息现场申请受理工作。厅信息中心应当在厅门户网站上提供申请表下载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人现场递交申请表后,由厅窗口办经办人进行初审,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一)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对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厅窗口办经办人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做好受理登记。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无法确定的,应当先予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告知
第十四条 厅窗口办经办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填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查表》,并按以下程序审查报批:
业务主办处室审查:相关业务主办处室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涉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处室的意见。
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根据主办处室的意见,提出答复意见,不能答复的报分管厅长审批。
分管厅长审批:根据厅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对涉及保密等重大事项的,提交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审查环节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是否同意公开;同意公开的明确提供信息的时间、方式和信息内容;不同意公开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各审查环节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省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经分管厅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厅信息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在 OA 系统中增设相应模块,实现网上审查,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厅窗口办应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意公开的,告知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不同意公开的,告知不公开的理由。
审查结果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并以现场领取的方式告知,也可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告知;确实无法书面方式告知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信息提供和查询
第十九条 经审查同意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选择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选择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前来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比较简单,可以在告知审查结果的同时一并提供信息的,经申请人同意,厅窗口办在告知审查结果时一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负责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处(室、局)凭书面告知书负责落实申请人现场查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查阅资料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带离查阅地点,负责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处(室、局)要加强管理,指派专人陪同查阅,确保资料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需要复制相关信息资料的,原则上只能复制作出行政行为的结论性资料,内部审查过程性资料不予复制。
第二十三条 负责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处(室、局)应当对申请人复制的资料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复制资料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省厅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依法经过保密处理,可以公开的信息必须采取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只能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厅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厅机关各处(室、局)、厅信息中心应自觉接受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
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对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并在厅局域网上公布检查或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厅在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或者省保密局审定。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局、中心)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对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予以提醒,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厅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密信息的,给国家、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厅人事处、办公室、计财处应对省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